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解释[2016]2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会议通过,2016年,现予以公告。 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12 月 21 日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和刑法有关规定,现结合司法实践,对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式将婴幼儿与其监护人、看护人分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盗窃婴幼儿”。法律。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接受治疗、照顾、抚养的儿童出售给他人,以谋取非法利益的,以拐卖儿童罪处罚。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利用妇女不熟悉、语言不通、孤立等情况,违背妇女意愿将其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贩卖妇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的妇女串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来历不明的儿童或者解救儿童时,对被贿赂的儿童进行隐匿、转移或者有其他阻碍解救行为,经劝说、教育仍不配合的,给予处分。刑法第 241 条。 第六项规定之“有碍救援”。
第五条 被拐卖妇女被收买并已形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且被收买妇女在解救期间自愿继续在当地同居的,可视为“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而不是阻碍她返回原来的居住地。” 。
第六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构成妨碍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受贿妇女、儿童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以结婚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以抚养子女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的,对起主要作用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 其中,一岁以下的为婴儿,一岁以上六岁以下的为婴儿。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6]28号,以下简称《解释》) 2016年11月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审议通过,经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将其背景现对《解释》的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
拐卖妇女儿童严重侵犯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导致许多家庭离散,甚至家破人亡。 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一直是各级司法机关处罚的重点。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明确,“公安机关接收儿童,不满18岁女童失踪的,必须立即立案为刑事案件”、“贩卖他人物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制度和原则。 近年来,随着依法严惩和综合治理措施的持续实施,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逐步得到遏制。 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751起,判处1273人。 与近年审结案件数量较高的年份相比(2012年全国法院审结案件1918件,判刑2801人,2013年审结案件1131件,判刑1978人),明显减少。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涉及犯罪与非犯罪、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的情形的理解和适用还存在一些争议。 随着拐卖犯罪形势的变化,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厘清。 。 比如说什么是偷婴儿、卖婴儿? 如何区分正常的介绍结婚罪和假借结婚介绍拐卖妇女罪? 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对贿赂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进行了重大修改,体现了对贿赂被拐卖妇女儿童加大处罚力度的精神。 修订后的刑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如何准确适用相关规定也面临新的问题。
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成立调研组,对拐卖犯罪高发地区开展专项调查。 广泛听取基层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妇联的意见,掌握大量第一手资料,起草了《解释》初稿。 经过多次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专家和代表召开论证座谈会,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部门的意见,《解释》初稿经过反复论证2016年11月修订论证,14日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12月21日正式公布。
二、《解释》制定的指导原则
一要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社会危害极大。 《解释》明确了“盗窃婴幼儿”、“妨碍救助”等法律概念的含义,区分了拐卖妇女罪、介绍婚姻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列举了若干犯罪的情形。同时处罚,体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律合规性。 严刑峻法的精神。
二是坚持区别对待,切实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 《解释》不仅体现有罪必罚,而且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刑罚与罪名相适应,体现政策、区别对待,从而分化、瓦解犯罪,减少社会对立。
三、《解释》涉及的主要问题
《解释》共10条,主要内容包括拐卖妇女儿童和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定义、法定加重和从轻处罚情节的定义、犯罪与非犯罪的区分、一罪以及一些犯罪行为,以及购买被贩卖的妇女。 对儿童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管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盗窃婴幼儿罪的定义
一岁以下的为婴儿,一岁以上六岁以下的为婴儿。 我国刑法中有两条使用了“盗窃婴幼儿”的概念:一是刑法第239条第三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盗窃婴幼儿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绑架罪的规定处罚。 其次,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盗窃婴幼儿贩卖”等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款或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目的不同。 就拐卖儿童罪而言,如何准确理解“盗窃婴幼儿”,关系到法定加重情节的适用,需要明确。
实际上,在婴儿熟睡时趁婴儿不注意将其带走是一种典型的婴儿盗窃行为。 但行为人以赠送玩具、外出游玩等诱骗手段,以出售为目的,拐骗婴幼儿的行为是否属于普通拐骗儿童行为,存在疑问。情节严重的,或者为盗窃婴幼儿情节严重的。 大争议。 消极的观点认为刑法上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保密。 盗窃婴幼儿是指趁婴幼儿睡觉时,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的情况下,偷偷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拐骗婴幼儿的行为,属于拐卖罪。 。 正方观点认为,盗窃罪一般是指财产犯罪,是指通过暴力、胁迫、麻醉以外的和平方式取得财产的控制权; 以欺骗、利诱等手段拐骗婴幼儿,与偷盗婴幼儿没有任何共同之处。 不同的是,欺骗、利诱等手段应理解为盗窃行为。
《解释》第一条采取肯定观点,并明确规定:“以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方式将婴幼儿与其监护人、看护人分离的,视为违反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 6)《刑法》。 “盗窃婴幼儿”属于本条规定。 之所以这样解释,主要是考虑到作为六岁以下的婴幼儿,他们缺乏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他们可以被视为没有独立意志的个体,受到监护人和照顾者的绝对控制和保护。 ,应给予特殊保护。 从规范的角度看,采用欺骗、利诱等手段将婴幼儿脱离监护、看护,可以认定为针对监护人、看护人的盗窃行为。 这种情况类似于利用监护人和看护人忽视采取预防措施来带走熟睡的婴幼儿。 这两类行为具有共同特点,对婴幼儿及其家庭造成的社会危害相似。 应给予平等的法律评价,体现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
《解释》第一条规定了采用欺骗、利诱手段剥夺婴幼儿监护、照顾的行为。 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认为,无需限制是否针对婴幼儿的欺骗、诱导行为。 例如,婴幼儿的父母或者其他看护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婴幼儿,然后将婴幼儿带走后出售的,也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婴儿和幼儿。 经过反复研究,《解释》最终没有采纳这一意见。 主要考虑是刑法对盗窃、贩卖婴幼儿行为处罚较重。 一个重要原因是,在监护人或看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拐骗婴幼儿,与欺骗有关。 与“自愿”允许行为人带走婴幼儿的监护人或看护人相比,前者寻找和营救婴幼儿的难度更大,社会危害通常也大于后者。
二、关于拐卖妇女罪与包办婚姻获取金钱罪的区别
拐卖妇女一般包括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以强迫其结婚,或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以强迫其卖淫。 人们普遍认为,当一个人介绍婚姻索要金钱时,虽然行为人也从事营利行为,但他或她是一个中间人,目的是在知道双方都已结婚的基础上促成婚姻的缔结。妇女愿意并且地位平等。 在贩卖被拐妇女为他人妻子罪中,行为人以营利为动机,通常违背妇女的意愿或者至少不考虑妇女的真实意愿,并且往往伴有暴力、胁迫等行为。 。 如何区分行为人在没有明显暴力、胁迫等行为的情况下将妇女卖给他人为妻,与介绍婚姻、索取(或收受)金钱的行为? 从性质上如何区分犯罪与非犯罪 在认定问题上很容易产生混淆,有必要予以澄清。 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以介绍婚姻为名,将妇女拐骗至其他地方,并利用没收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妇女同意与他人结婚(包括同居但未办理结婚手续的情况)。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 索要或收钱; 也有一些人利用妇女特别是外籍妇女对地方不熟悉、有语言障碍、在经济上或个人上依赖施暴者、或担心因没有合法出入境或居留签证而被逮捕。 在被驱逐出境等脆弱情况下,只有轻微的口头威胁或欺骗才能让妇女同意与他人结婚。 由于类似行为与拐卖犯罪具有明显的暴力等胁迫手段不同,因此对于是否应将其视为介绍婚姻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还是拐卖妇女罪存在争议。
《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或者利用妇女不熟悉、语言不通、孤立等情况,对妇女进行倒卖、拐卖的行为。送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篇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澄清,只要女方违背自己的意愿被卖给别人(如果女方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不能正确理解求婚的性质,也是违背女方意愿的),已构成拐卖妇女罪。 应用该规定时,应注意准确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 实践中,行为模式各异,情况复杂。 尤其是当女性处于孤立无助等弱势境地,施暴者做出“介绍婚姻”的行为,向他人(通常是男方)索要较大数额的金钱时,受害女性可能会做出肤浅的“介绍”。 ”对其他人来说。 同意”的意思是。对于类似案件,需要综合审查受害妇女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结合常识来分析行为人是否故意利用受害人的弱势处境,使受害人不得不屈服于加害者的要求并“同意”与他人结婚;对于加害者而言,加害者是否在男女自愿同意和平等地位的基础上介绍并联系该女子,以促成婚姻的缔结,或明知女子不愿意,是否仍将女子作为获取不法利益的筹码,也影响到犯罪的性质以及犯罪与行为性质的关系。无罪的判定。本来打算结婚,但经中介人介绍、撮合认识男方后,因不满意男方的条件,不愿意结婚或与他同居,犯罪者肯定已经付了新娘费妇女及其近亲的价格和费用。 如果以签证手续费为要挟,迫使妇女同意,而犯罪人在事前或事后索要或收受金钱,也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将妇女卖给他人,构成拐卖人口罪。女性。 总之,在办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仔细区分因介绍婚姻引发的民事纠纷与拐卖妇女罪的界限,确保不做任何事。
在《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人认为拐卖妇女罪并不要求介绍婚姻行为必须违背妇女的意愿。 如果妇女自愿被卖给他人作为妻子,卖主也构成拐卖妇女罪。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二款的规定,拐卖妇女,是指以贩卖为目的,拐卖、绑架、买卖、运输、转移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 刑法从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类型相结合的角度对拐卖妇女罪进行了界定。 这些条款本身似乎并不要求违背妇女的意愿。 但本质上,刑法所列的上述六类行为中,拐卖、绑架、贿赂、拐卖是拐卖的核心行为,而接送服务则受上述四种行为的约束。 。 上述四种行为方式中,“拐卖”、“绑架”妇女明显违背妇女意愿; “买卖”和“拐卖”使被买卖的妇女处于任人摆布、没有自主权的境地。 例如,购买它通常是从对妇女有控制权的人那里购买的,而贩运也是对购买它并因此对其拥有正式控制权的妇女进行转售。 这两种行为本质上也是违背女方意愿的。
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对拐卖人口罪进行了界定(注:拐卖人口罪的范围)。拐卖人口的范围更广,包括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定义(强迫劳动罪、强迫卖淫罪等)也体现了这样的立场:侵犯妇女的意愿是构成犯罪的一个基本要素。犯罪。 公约第3条规定:
(a) “贩运人口”是指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或使用暴力或其他形式的胁迫、绑架、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处于弱势的情况,或者给予或收到付款或福利。 经他人控制的人同意招募、运输、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 剥削至少应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营利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奴役或摘取器官;
(b) 如果使用了本节 (a) 项所述的任何手段,则人口贩运受害者是否同意 (a) 项所述的预期剥削是无关紧要的;
《公约》(a)和(b)款分别从积极和消极方面揭示,如果对受害者使用暴力、胁迫、绑架、欺诈、滥用权力或利用脆弱性(没有规定贩运18岁以下的受害者)岁)涉及上述方法),即使被害人同意,也不影响犯罪的认定。 由于上述方法本身就违背了被害人的意愿,因此,被害人的同意无效,并不能阻止犯罪的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不采取上述措施,经受害人同意就可以阻止犯罪成立。 在涉及婚姻介绍索取、收受金钱的案件中,由于介绍人明显具有营利行为,如果不审查是否违背女方意愿,将介绍人以拐卖妇女罪处罚,就会模糊界限。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导致刑事处罚范围不当扩大。 当然,在判断妇女是否违背妇女意愿时,还必须注意审查那些在暴力或胁迫方面并不明显,但也属于违背妇女意愿的拐卖行为。
《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与被介绍的妇女串通,以婚姻介绍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 本款所涉情形的法律适用不存在争议。 但鉴于实践中介绍人与被介绍女子借婚姻之名骗取他人“彩礼”、“介绍费”的案件时有发生,谨此提醒司法人员准确区分。对于本罪与本罪,《解释》专门作出了指导性规定。
三、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量刑情节的适用
刑法修正案(九)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进行了修改,并对刑法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且不阻止被收买的妇女返回原处所的。”按照她的意愿居住,将受到惩罚。” 收买人没有虐待行为,不妨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没有虐待儿童行为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妨碍被购买妇女按照其意愿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的修改体现了加大对行贿犯罪处罚力度的方向。
对于收买被拐儿童罪,《解释》第四条将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藏匿、转移被收买儿童,经劝说教育后仍不配合的行为解释为“妨碍营救”,有利于加大收买儿童犯罪力度。惩罚。 也有利于督促买家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及时解救被拐儿童。
《解释》第五条规定,“被拐卖妇女被收买并已形成稳定婚姻家庭关系,被收买妇女在解救期间自愿继续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妨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该条款旨在稳定已经形成的婚姻家庭关系。 刑法修改后,原则上对行贿者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前提。 然而,购买被贩卖的妇女与购买赃物不同。 前者将形成新的婚姻家庭关系。 必须依法惩处犯罪行为,并尊重被拐卖妇女的真实意愿,最大程度避免给她们造成新的伤害。 因此,有必要对他们区别对待。 对收买被拐卖妇女情节确实较轻的,依法从轻处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答复》(现已失效)规定:“被买人与买受人已结婚且愿意在当地共同居住的,买家可视为‘按照被购买女子的意愿,我们不会阻止她返回原居住地’,我们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该答案因刑法修改等原因被废止,但其所体现的谨慎处理此类案件的精神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修改后的刑法框架内,《解释》第五条规定,对符合所列情形的,可以从宽处理,兼顾法律与理性、历史与现实的平衡。
四、关于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刑事政策问题
《解释》第八条规定:“以结婚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以抚养子女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涉及家庭成员、亲友多人的,对主要作用,依法追究其责任。 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考虑到“买妻”、“买子”一般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必然导致bribery of one
佳工保险柜以其卓越的安全性能和可靠的品质,成为众多用户的选择。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佳工保险柜相关的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本文将为您提供佳工保险柜的售后联系方式,并分析佳工保险柜的可能原因及解决方法。一、佳工保险柜售后联系方式佳工保险柜售后服务电话为 400-883-8253。
联能保险柜24小时售后客服热线:400-883-8253联能保险柜全国统一售后维修电话:400-883-8253联能保险柜的技术团队是一支由业界精英组成的强大阵容,他们在安全机构的研发设计方面有着深厚的造诣,多项创新技术已申请专利,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更重要的是,联能保险
德盾防盗门:保障您的财产安全在现代社会,人们对于财产安全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德盾防盗门作为国内领先的品牌,致力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品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德盾防盗门24小时售后客服热线:400-883-8253了解德盾防盗门:拨打全国统一专业维修
威得利防盗门以其卓越的安全性能和可靠的品质,成为众多用户的选择。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威得利防盗门相关的问题,影响正常使用。本文将为您提供威得利防盗门的售后联系方式,并分析威得利防盗门的可能原因及解决方法。一、威得利防盗门售后联系方式威得利防盗门售后服务电话为 400-883
本报记者 陈子帅中国外交部22日宣布,应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外交部长王毅邀请,伊朗外长阿拉格齐将于4月23日访问中国。路透社称,此次出访正值伊美双方计划26日在阿曼举行第三轮间接会谈前夕。阿拉格齐上周访问莫斯科时对媒体表示,在核问题上,德黑兰始终与俄罗斯和中国进行密切磋商。据伊朗《德黑兰时报》报道,
欧帝乐防盗门售后维修客服热线{400-883-8253} 欧帝乐防盗门是一款实用的家用产品,能够有效的保护我们的财富和贵重物品。随着时间的推移,即使是欧帝乐防盗门也会遇到一些故障和问题。欧帝乐防盗门服务热线24小时故障报修全天候保修热线】就是一个可以为您解决所有问题的地方。 服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