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围绕着应否统一赔偿标准,以何种统一标准赔偿,不管是理论家,还是实务界,争论好多年,均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没有最终定论。
然而,随着2022年4月24日法释〔202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的公布,实务界的争议告一段落。理论家争论相信还会继续。
不过,本文站在实务的角度,从修改的内容、功能和价值三个维度来谈谈对这个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认识,共同为宣传、运用好新解释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本文为了行文方便,对2003年适用的、2021年适用的和2022年5月1日起适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分别简称2003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翻开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对于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共修改了六条内容。
这些条文分别是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通过对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内容和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进行比较,尽管修改的条文达六条,其核心内容是三个方面。
一是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方面,删除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内容。如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是在被扶养人生活费方面,删除了“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如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三是将施行日期规定为“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如第二十四条。
从这些修改的条文和修改的内容看,就是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就是为了统一实践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因此,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具有以下功能。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大的功能就是将农村人和城镇人统一为一个标准,让赔偿得到统一。
这就标志着二元赔偿结构时代已经结束,正式进入到一元结构赔偿时代。
从此之后,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都是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实施,赔偿请求权主体就没有必要为了多获得赔偿而想方设法收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的方面的证据;赔偿责任主体也就没有必要找出非城镇标准的证据;裁判者也就没有必要对此进行甄别。
如此一来,就节约了请求主体和责任主体的收集证据的成本,也节约了裁判者核实证据的成本。
这里讲的受害人的利益,更多的是受害人作为农村居民的利益。毕竟一直争论的是在伤害案件中,农村居民的,按照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之前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均按照农村的来赔偿,相对按照城镇标准来讲,低得多。
现在统一按照城镇标准来讲,对于农村居民来讲,不需要提供证据,就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所得利益自然就提高了。
结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的内容和其功能,自然就能够知道,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价值。
这么多年来,人身损害二元结构赔偿,一直存在争论。随着全国户籍改革,呼吁统一按照城镇标准赔偿的呼声一直未停止。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要求,“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经过试点后现在明确统一,是对社会关切的回应,符合发展趋势。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适用,结束了至少两个标准的争论。
一个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争论。这一个价值在前面的功能部分已经涉及。让求偿主体、赔偿主体、裁判者等都不再去争论,直接适用。
另一个是统一后,结束了是按照平均标准还是城镇标准的争论。对于此,作者在以前作的《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应当坚持的几个原则》中有所涉及。现在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就不会再争论了。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作出这样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尤其是对作为农村受害人的尊重。
人生而平等,不因性别、年龄、民族、籍贯,甚至是出生地。但因为各种原因,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之前,作为受害人的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金方面,以及被扶养人生活方面,赔偿是与城镇居民是有区别。
现在,按照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就实现了平等,不再有区别。这就是新时代对人的尊重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具体体现。
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出台,贯彻落实了有关政策,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基于时间关系,以上系为简单思考,也许不够深入,但对理解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及宣传和运用新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实务中应当有一定帮助。
同时,必须看到,实务中的争议一定会结束争论,但争论肯定还会存在。
另外,还必须看到,在理论家那里,争议也会是存在的,可能还会继续下去。
毕竟,作为工作中的运用,得以具体的,已经成定论的规定来处理,争论的存在,只能供修改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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